
元器件的有效儲存期與元器件的材料、結構和儲存的環境條件有關。不同類別的元器件由于結構等差異,其有效儲存期也將有所不同。有些元器件的產品規范(總規范或詳細規范)中規定了元器件的儲存期限,這些規定的期限在一定程度上就是“有效儲存期”。
較早的美國軍用軍標準MIL-S-19500E《半導體器件總規范》中規定了庫存超過12個月的半導體分立器件,交貨時要進行重新檢驗的程序,可以認為標準規定了半導體分立器件的“有效儲存期”為12個月;而20世紀90年代發布的MIL-S-19500J規定了庫存超過36個月的半導體分立器件,交貨時要進行重新檢驗的程序,表明隨著半導體器件制造技術的進步,半導體分立器件的“有效儲存期”亦隨之延長。
美國軍用標準MIL-M38510《微電路總規范》規定了微電路的“有效儲存期”:20世紀80年代時為24個月,20世紀90年代已延長為36個月。此外,歐洲空間局(ESA)標準ESAPSS01-60《ESA空間系統的元器件選擇、采購和控制》以及歐洲空間標準化合作組織(ECSS)標準ECSS-Q-60A《空間產品保證電子、電氣和機電元器件》均規定了從制成到預計裝機日期超過了60個月的庫存元器件,裝機前應進行復驗程序。
目前我國軍用“七專”元器件,也有部分元器件的技術條件規定了“有效儲存期”。如QZJ 840620規定了射頻插頭座在環境溫度為5℃-35℃、相對濕度不大于80%的庫房中儲存60個月內應具有使用性;QZJ 840621規定了石英諧振器出廠后,在正常的存放條件下,96個月內的頻率變化應在補充技術條件規定的范圍內。
有效儲存期作為元器件的質量指標應該由元器件生產廠家給出,而大多數國內生產廠家要做到這一點還存在一定的困難。在元器件生產廠家不能提供的情況下,通常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參照國內外經驗自行規定元器件的有效儲存期。元器件的有效儲存期與儲存的環境條件有關,但在美軍標準及歐洲空間機構的同類標準都未說明36個月或60個月是在怎樣的儲存環境下的有效儲存期。對此只能理解為歐美的倉庫環境條件較好,或已達到相當于I類的儲存環境條件。不同的元器件其結構和材料等有一定的差異,所以其有效儲存期也不盡相同,歐洲空間機構類似的標準化文件將元器件的有效儲存期一律定為60個月,這種做法不一定很科學。元器件的有效儲存期與元器件的質量等級有關,但在美軍標準及歐洲空間機構的類似標準中都未說明元器件的質量等級。